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的通知
國市監反執二發〔2024〕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已經2024年12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9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宣傳和貫徹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增強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透明度,提升經營者對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預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審查是事先預判性審查,目的是通過評估集中可能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帶來的改變,預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以下簡稱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并書面通知經營者。集中尚未實施的,經營者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集中已經實施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申報,并采取暫停實施集中等必要措施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支持經營者依法實施集中。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批準。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
前款所稱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是指由集中帶來的競爭問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橫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存在橫向關系,即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為同一相關市場上的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經營者集中。
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處于同一相關市場,應同時考慮相關商品或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對于一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能參與多個相關市場的競爭,在某些相關市場上存在橫向關系(直接競爭),同時在某些相關市場上存在非橫向關系,反壟斷執法機構將逐一評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橫向、非橫向關系。本指引僅提供經營者集中在橫向關系上的分析思路。
第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集中的目的;
(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三)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六)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七)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分析上述因素,研判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會產生單邊效應或協調效應,進而判斷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對于一項橫向經營者集中,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對于涉及多個橫向重疊相關市場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分別評估各個相關市場上可能產生的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
第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可以對比假設集中未發生情況下相關市場可能出現的競爭情況,分析集中是否會顯著減少相關市場競爭。
假設集中未發生的情況,既可能是集中前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也可能是集中不發生的情況下相關市場未來可預見或可能發生的競爭情況。
第二章 證據材料
第七條 本指引所稱證據材料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為評估集中的競爭影響需要獲得的有關文件、資料,包括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文件、資料,以及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或終端消費者、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競爭者等渠道獲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可以聘請與本項集中沒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學者、第三方咨詢機構等提供對集中的評估參考意見。
獲取證據材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供材料、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調查、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委托咨詢、實地調研等。
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分析相關證據材料是否屬于經營者集中審查應當考慮的因素,判斷其是否應納入審查考量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考量。
第九條 與審查經營者集中相關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一)經營者為開展集中相關業務準備的商業文件和所作的記錄;
(二)集中相關的具有約束力的交易文件,如交易協議、諒解備忘錄、股份轉讓文件等;
(三)說明交易目的或集中可能產生的效率等的相關文件;
(四)說明市場競爭狀況和未來發展趨勢的有關資料,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獨立第三方出具的市場情況報告或有關研究、預測、消費者調研報告等;
(五)集中各方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如何看待競爭者的信息,如評估或描述競爭者的內部文件、關于業務表現的定期報告(包括但不限于銷售月報等可以說明其業務表現的文件)等;
(六)就集中相關業務,反映客戶及其偏好和行為的資料,如招標投標記錄、客戶在供應商之間轉換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客戶調查報告等;
(七)集中各方與集中相關的戰略文件和財務信息,如研發計劃、投資建議、商業可行性分析、財務報告等;
(八)就集中相關業務,說明集中各方定價策略的有關資料,如價格表、銷售預測和分析、折扣或回扣政策、過往價格波動情況及其影響因素等;
(九)其他有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了解市場競爭狀況、交易目的或競爭影響的文件、資料。
根據具體案件審查工作需要,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提供申報文件、資料之外的上述某項或若干證據材料。
第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綜合評估所有相關聯的證據材料進而確定單個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力。證據材料的作用可能會根據其類型、來源、收集方式的不同而變化,也會根據競爭分析要素、集中產生的競爭問題不同而有所側重。
一般情況下,集中各方在運營過程中形成的內部文件、商業模式、經營決策等證據材料,相對于為集中申報專門制作的文件、資料更具證明力。
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與集中各方在商業交往中形成的文件、上下游經營者對集中的反應及其對集中的競爭影響的判斷,能夠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競爭分析提供重要參考。相對而言,下游客戶對集中的反應及其對集中的競爭影響的判斷更重要。
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會僅基于個別經營者對交易的大致觀點來評估集中的競爭影響。前述經營者提供的客觀信息有助于說明相關市場的運作情況和競爭狀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予以謹慎參考。
第十一條 如果有證據表明,經營者實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機構傾向認為該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除非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案例1】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乙經營一款近期上市但銷量快速增長的B產品,與甲銷售的A產品存在競爭關系。甲評估該收購的內部文件顯示:“通過這次收購,我們可以消除來自乙公司B產品的競爭威脅,并可以在交割后逐步使B退出市場,進而鞏固A對市場的控制力。”其他內部文件也顯示,本次收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來自B產品的競爭壓力。反壟斷執法機構傾向認為該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第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競爭者、下游客戶等提供反映集中競爭影響的定性和定量證據材料。提供證據材料的相關方應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相關市場
第十三條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科學合理地界定相關市場有助于判斷集中各方面臨的競爭約束來源,為評估集中可能帶來的競爭影響提供分析基礎;也為計算市場份額、進行市場集中度分析提供一個合理的范圍。
第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界定相關市場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特定情況下還應考慮時間性。在技術貿易、許可協議等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中,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
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不是唯一的。界定相關市場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運用客觀、真實的數據,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價格、運輸成本等因素從需求和供給兩方面進行替代性分析。在經營者競爭的市場范圍不夠清晰或不易確定時,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經營者按照“假定壟斷者測試”等經濟學分析思路或方法來界定相關市場。
界定互聯網平臺領域經營者集中相關市場應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可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第十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經營者集中,原則上應對所有可能受到集中影響的相關市場進行界定。
經營者合并的,應重點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橫向、縱向以及相鄰、互補關系的相關市場予以界定。
【案例2】甲公司擬與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從事A、B產品生產,此外乙公司還從事C、D產品生產。甲、乙在A、B業務上存在橫向重疊,在C與A、B業務上存在縱向關聯,同時在A、B、D業務上構成相鄰或互補關系,則應重點對上述存在橫向、縱向和相鄰或互補關系的所有相關商品市場予以界定。
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或資產取得控制權的,或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通常情況下應從目標經營者或目標資產的業務出發,重點圍繞其與取得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橫向、縱向以及相鄰、互補關系的業務界定相關市場。
新設合營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通常情況下應從合營企業擬從事的業務出發,重點對合營企業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橫向、縱向以及相鄰、互補關系的業務界定相關市場。
【案例3】甲公司和乙公司擬新設合營企業丙。甲生產A產品,乙生產B、C產品,丙擬生產A產品,其中A是B的原材料,C與A、B沒有關系。則在本交易中,應從合營企業丙擬從事的A產品出發界定相關市場,與其有上下游關系的B產品應當界定,不存在橫向、縱向以及相鄰、互補關系的C產品可以不予界定。
目標經營者或新設合營企業在存續期間內均僅向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供商品,如其從事或擬從事的業務在實踐中存在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則仍適用前述原則;如其從事或擬從事的業務在實踐中不存在獨立相關商品市場的,可以不對該業務單獨界定相關市場,但仍應對與該業務有關的且受到集中影響的業務界定相關市場。是否存在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可根據市場實踐判斷,比如是否有其他經營者從事相關業務并向第三方銷售獲得收入。
【案例4】甲公司和乙公司擬新設合營企業丙。經審查,甲、乙均在A產品市場開展業務,且甲在A產品的上游B產品市場從事業務。該案中丙擬生產的C產品,是以B為原材料生產A過程中的關鍵中間體,且其唯一用途是生產A。同時,丙生產的C僅提供給甲、乙生產A,不對外銷售,市場上也不存在其他經營者向第三方銷售C的情形。因此,鑒于C產品是中間體且不存在獨立生產和銷售市場,因而本案未對C產品單獨界定相關市場。考慮到交易將對下游A產品市場以及上游原材料B產品市場競爭產生直接影響,將該案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A、B產品市場。
第十六條 對于差異化產品,相關市場界定可能難以根據產品之間在特性或質量等方面的差異,明確、清晰地劃定集中各方面臨的競爭約束來源的范圍。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既可能界定一個相關市場涵蓋多個差異化產品;也可能界定各個差異化產品為單獨的相關市場。如果采取前一種路徑,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會在競爭分析中重點考察其他因素,如集中各方是否為緊密競爭者,以及市場上具有緊密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等。
【案例5】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乙均生產A產品和B產品,A、B必須搭配使用。B產品可分為原廠生產和第三方仿制品,原廠生產產品是指專門用于某一品牌A產品,且所有組成部件均由該品牌制造商生產和銷售的B產品;第三方仿制品是指與某一品牌A產品兼容,但不是該品牌制造商生產的B產品。盡管原廠生產產品和第三方仿制品在價格、質量等方面有差異,但市場調查表明,絕大部分消費者認為原廠生產產品和第三方仿制品之間替代關系明顯,兩者之間存在競爭。因此,將B產品界定為相關商品市場,原廠生產產品與第三方仿制品構成同一相關商品市場上的差異化產品。
盡管將原廠生產產品和第三方仿制品界定為同一個相關商品市場,但是在評估集中的競爭影響時,重點分析了第三方仿制品和原廠生產產品在價格、質量、售后維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下游客戶的選擇偏好,A產品市場變化對原廠生產產品、第三方仿制品市場的影響等。
第十七條 當經營者集中可能對特定客戶群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會考慮圍繞面向特定客戶群的特定商品界定相關市場。面向特定客戶群的特定商品是否構成一個單獨的相關市場,供應商能否對不同客戶群進行差別定價是一個較為重要的考慮因素。差別定價的可能性對市場界定、市場份額計算以及競爭影響的評估均會產生影響。
受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等原因的限制,某些客戶無法購買某些商品,或者某個區域客戶實際的采購地域布局發生改變或受到限制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會考慮是否需要根據商品可獲得性對相關商品市場或相關地域市場的邊界進行調整,或者在市場份額計算以及競爭分析中考慮有關影響。
第十八條 一項集中的相關市場界定存在多種可能性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結合集中情況和競爭分析的需要綜合考慮不同相關市場界定下的情況,將相關市場界定作開放處理。
對于上述情況,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對每一個潛在相關市場進行競爭分析,從而確定即使不就相關市場作出確定結論,也不影響競爭分析的準確性。
第十九條 歷史經營者集中案件的相關市場界定具有一定借鑒作用。但相關市場界定不是一成不變的,可能會根據集中各方業務關系、行業發展變化等情況而產生個案差異。
第四章 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
第二十條 市場份額也稱市場占有率,是指經營者在某一相關市場的規模占相關市場總規模的比例。
第二十一條 市場份額是初步篩查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重要指標。一般情況下,市場份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市場份額越大,經營者越有可能擁有對市場的控制力。
對于橫向經營者集中,一般假設集中后實體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為集中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之和。對于新設合營企業及集中一方為潛在競爭者的情況,其未來投入運營后一定時期(例如三年)內可能獲得的市場份額也將被納入考慮。
第二十二條 對于集中各方合計市場份額在50%以上的橫向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推定集中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除非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不會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對于集中各方合計市場份額在25%至50%的橫向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予以重點關注。其中,對于集中各方合計市場份額在35%至50%的橫向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傾向認為集中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對于集中各方合計市場份額在15%至25%的橫向經營者集中,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會認為該集中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基于個案的市場競爭狀況,需要對集中是否產生單邊效應或協調效應進行分析。
對于集中各方合計市場份額小于15%的橫向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確定相關市場界定的合理性和市場份額的準確性后,通常會推定集中對相關市場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除非有證據表明該集中可能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否則無需進一步分析單邊效應或協調效應。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在計算市場份額時應選擇最能描述其競爭力的指標,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為計算指標。根據行業的市場運行特征,市場份額也可以采用銷售量、產量、產能、保有量、探明儲量等進行計算。互聯網平臺領域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還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
對于同質化產品,經營者可以采用銷售量或者產量、產能為指標。對于以產能為重要競爭因素的相關市場,各個經營者的產能占相關市場總產能的份額(代表經營者生產能力或者儲備能力)可以更好地反映經營者未來對于競爭的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重點關注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同時也會評估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市場份額,以反映集中對競爭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經營者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供申報時上一年度相關市場前五名經營者的市場份額數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其提供前十名經營者的市場份額數據。
計算每個經營者的市場份額時應準確計算其在相關市場上的規模,將與其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的所有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全部業務考慮在內,但是不包括上述具有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進行的交易。
【案例6】在A市場上,甲公司的市場份額是5%,其母公司乙的市場份額是6%,其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丙的市場份額是7%,甲控制的子公司丁的市場份額是8%。經核實,甲公司在計算上述市場份額時,未扣除上述公司之間進行的交易,甲、乙、丙、丁之間的交易占5%的市場份額,因此,甲在A市場上的市場份額應是甲、乙、丙、丁的總和26%,減去甲、乙、丙、丁之間的交易所占的份額5%,為21%。
第二十五條 根據審查工作需要,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審查部分經營者集中時,需要經營者提供更長時期的市場份額數據。當相關市場的交易發生頻率不固定且波動較大時,基于年度數據的市場份額可能不具有代表性,反壟斷執法機構需要參考更長時期(如三年或五年)的交易情況對市場份額進行估算。
【案例7】在某相關市場上有5個主要競爭者甲、乙、丙、丁和戊公司,交易主要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2020年,該市場出現了3個采購金額和設備數量大致相當的項目,分別由丙、丁、戊公司中標。2021年,該市場上僅有1個項目,由丁公司中標。2022年,該市場出現了2個采購金額和設備數量大致相當的項目,甲公司和乙公司各中標1個。如果僅看2022年市場份額,甲和乙公司的份額均約為50%,丙、丁和戊公司的份額均為零,但這并不能反映市場的現實狀況。此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參考更長時間(如三年或五年)的中標情況來評估5個競爭者的市場份額。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供行業認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場份額數據。行業認可度越高的第三方數據,反壟斷執法機構采信的可能性越大。
經營者無法提供第三方市場份額數據的,可以自行估算市場份額數據并提供估算依據及方法,估算依據應當基于可靠信息,估算方法應當客觀、合理、科學。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對前述市場份額數據予以核實。
對于不予采信的數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將說明不予采信的具體原因,并要求經營者予以更正。當經營者無法提供客觀可信的數據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采用從其他途徑獲得的第三方最佳數據。
第二十七條 市場集中度是對相關市場競爭結構的描述,體現相關市場上經營者的集中程度。市場集中度及其變化是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競爭分析的一項重要考慮因素。
市場集中度及其變化能夠直觀地體現集中前和集中后相關市場的競爭結構和狀況,并反映出集中前后相關市場結構的變化情況。計算集中前后市場集中度變化,有助于評估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產生影響的程度。
通常情況下,相關市場的集中度越高、集中導致的市場集中度增量越大,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越大。同時,高度集中的市場也更容易導致競爭者之間的相互協調。
第二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衡量市場集中度通常采用以下兩種指標:一是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即相關市場上每個經營者市場份額乘以100后的平方之和;二是行業前n家經營者的合計市場份額(CRn指數),即相關市場上前n家經營者市場份額之和。
一般認為,相對于CRn指數,HHI指數賦予市場份額較高的經營者更高的權重,能夠更加準確地反映出市場競爭結構,因此在審查實踐中被更為經常和廣泛地采用。在采用HHI指數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既考慮集中后HHI指數水平,也考慮集中導致的HHI指數增量(ΔHHI)。HHI指數水平能夠表明相關市場上經營者面臨的競爭壓力,ΔHHI能夠有效衡量集中帶來的市場集中度變化及影響程度。
經營者在無法精確獲取相關市場上所有經營者市場份額的情況下,可以結合相關市場上經營者市場份額從大到小的排序計算出HHI指數的上下限范圍,并且可以根據集中各方的市場份額計算出ΔHHI。
【案例8】在某相關市場上,市場份額排名前五的公司甲、乙、丙、丁、戊的市場份額分別是30%、20%、13%、11%、10%。甲公司擬收購戊公司的全部股權。此時,市場份額排名前五的公司合計市場份額為84%,市場上其他公司合計市場份額為16%。集中后實體的市場份額為甲和戊市場份額之和40%。
在不清楚市場上其他公司數量及各自市場份額的情況下,集中后相關市場HHI的下限可以在假設剩余16%的市場份額由其他公司平分,即均接近0的情況下計算得出:
集中后HHI>[(30%+10%)×100]2+(20%×100)2+(13%×100)2+(11%×100)2=2290;
集中后HHI的上限可以在假設市場份額排名第六的公司市場份額為10%、第七為6%、其他為0的情況下計算得出:
集中后HHI<[(30%+10%)×100]2+(20%×100)2+(13%×100)2+(11%×100)2+(10%×100)2+(6%×100)2=2426;
集中導致的ΔHHI為相關市場集中后HHI減去集中前HHI的差。本案中,因無法準確計算集中前后HHI的具體數值,可以通過計算集中后實體市場份額乘以100后的平方減去甲和戊各自的市場份額乘以100后的平方之和的差得出ΔHHI:
ΔHHI=[(30%+10%)×100]2–[(30%×100)2+(10%×100)2]=600。
第二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將市場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低度集中市場:HHI指數低于1000;
(二)中度集中市場:HHI指數介于1000—1800;
(三)高度集中市場:HHI指數高于1800。
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運用以下標準考察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的可能影響:
(一)集中后HHI指數低于1000,或者ΔHHI低于100,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情況下不會認為該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二)集中后HHI指數介于1000—1800,且ΔHHI高于100,反壟斷執法機構傾向于認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需要全面審查;
(三)集中后HHI指數高于1800,且ΔHHI介于100—200,反壟斷執法機構更傾向于認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需要全面審查。集中后HHI指數高于1800,且ΔHHI高于200,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推定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除非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不會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第三十條 本指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標準,僅是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初始判斷依據。依據市場份額標準與HHI指數標準對一項經營者集中的判斷存在差異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將綜合考慮其他影響因素進行判斷。
第五章 單邊效應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所稱單邊效應,是指經營者通過集中消除了實際或潛在競爭者,使集中后實體的市場力量明顯增強,受相關市場上其他經營者的競爭約束減小,其有能力和動機單方面實施直接或間接提高相關商品價格、降低商品質量或數量、削弱創新等行為,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第三十二條 橫向經營者集中消除的競爭約束可能是現有競爭約束,也可能是潛在競爭約束。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評估橫向經營者集中消除現有競爭約束和潛在競爭約束時,采用不同的分析框架。本章和第六章將重點分析集中對現有競爭約束的影響,關于潛在競爭約束將在第七章重點分析。
第三十三條 評估橫向經營者集中消除現有競爭約束可能產生的單邊效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集中前后,相關市場上競爭者的數量及變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及變化、相關市場集中度及變化;
(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緊密競爭關系;
(三)相關市場上其他競爭者能否對集中后實體構成有效競爭約束;
(四)市場進入、買方力量等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條 相關市場上競爭者的數量及變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及變化、相關市場集中度及變化是評估單邊效應的重要指標。相關市場上競爭者的數量越少,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市場份額越高,集中后實體與競爭者的市場份額差距越大,集中后相關市場集中度及其變化越高,集中后實體對市場的控制力就越強,集中導致單邊效應的可能性就越大。
【案例9】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雙方在相關市場A上進行競爭。甲、乙在A市場上的合計份額為55%—60%;集中后,相關市場上主要競爭者數量由5家減少為4家,HHI指數從3296增至4019,增量為723。根據本指引第二十二條關于市場份額的推定標準和第二十九條關于市場集中度的推定標準,該集中很可能導致單邊效應。
第三十五條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緊密競爭關系是判斷單邊效應的重要考慮因素。集中各方之間的競爭關系越緊密,集中將越大程度地減少集中后實體面臨的競爭約束,集中導致單邊效應的可能性越大。
【案例10】甲公司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乙公司控制權或者能夠對乙公司施加決定性影響,雙方均在A產品市場開展業務。甲、乙在A產品市場上一直是位于前兩位的競爭對手,雙方采用相似的生產技術,具有相同的客戶群,在A產品市場上展開激烈競爭,互相制約。集中將消除A產品市場上最領先的兩個緊密競爭者之間的競爭約束,使集中后的甲公司在A產品市場上具有單獨行使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能力和動機。
第三十六條 評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緊密競爭關系,可以綜合考慮商品可替代程度、客戶群體重疊度、銷售策略相似性、價格競爭激烈程度、生產成本和市場份額接近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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