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知發法字〔202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各地方有關中心;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現將《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0月30日
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環境,切實加強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加強與其他部門合作聯動,積極通過協調機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好知識產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知識產權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知識產權政策措施,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
第四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加強自主創新,以高質量為導向開展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第五條 及時充分調研民營經濟組織的需求,持續完善知識產權授權確權制度和機制。持續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效率,創新專利商標多元化審查模式,主動服務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的獲權需求。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條 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嚴格處置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申請和行使知識產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知識產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發揮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用,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快速預審、快速確權、快速維權“一站式”糾紛解決方案。
第八條 拓展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渠道,推廣利用調解方式快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接行政、司法、仲裁等保護渠道。持續健全跨區域糾紛協調處理機制,加強部門協作,提升維權響應效率。第九條 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出口產品知識產權合規自檢工作,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優化海外知識產權戰略布局,開展出口產品知識產權風險排查,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十條 加強對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變化等重點信息跟蹤了解,收集并及時發布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信息,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時發布風險提示,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和信息支持。
第十一條 依托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平臺,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專業高效的海外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第四章 知識產權運用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采取符合自身特點和發展需求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策略,采取自行實施、入股、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高效轉化運用。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探索建立或加入專利池、專利開源等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開放許可方式實施專利,鼓勵專利池市場化運營,提升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效益。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創投機構、行業協會等組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開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合作。鼓勵、支持知識產權交易、代理等服務機構發展,發揮專業服務機構作用,促進科技成果應用推廣。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綜合發揮專利、商標等各類型知識產權的組合效應,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知名商標品牌。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優勢,精準服務民營經濟組織,挖掘公共服務需求并開展供需對接,積極探索便利化服務舉措,提升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功能,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查詢、檢索分析、業務辦理等一網通辦便捷服務;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數據開放共享,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科技研發、成果保護和運用、質押融資中加強對知識產權數據的利用,并參與數字化、智能化服務的開發建設,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發展壯大。
第十七條 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大力宣傳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組織運用知識產權銳意創新、誠信經營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倡導創新文化,塑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知識產權有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六章 人才培養
第十九條 完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評價激勵機制,加大面向民營經濟組織的人才培養和培訓支持力度。第二十條 加強涉外知識產權法律人才隊伍建設,加大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培育力度,提升民營經濟組織海外糾紛應對指導的專業性和針對性。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法律有關規定,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華禹活性炭張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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